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你站《关于明确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算基础的函》(深建价函[2003]18号)收悉。现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3]149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涉及建安工程计税营业额的若干问题函复如下:
一、《通知》第八条关于建安工程计税营业额允许扣除的设备仅限于文中已经列举出来的具体项目,凡文中未明确列举的设备,暂不给予扣除。
二、从来函得悉《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中的“电梯”包括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通知》第八条中允许扣除的设备——“电梯”包括上述范围。
三、《通知》第八条中允许扣除的每一类设备,均指构成该类设备系统的全部组件,包括主机和终端设备等。
四、对于建筑安装工程中的给排水工程加压稳压设备、水处理设备;消防工程加压稳压设备、报警主机;电气工程变压器、发电机等,《通知》暂未将其列入扣除范围,因此暂不允许从计税营业额中扣减。
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