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深价[1999]15号
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为规范防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正常的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我市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地产代理等房地产中介服务时,应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房地产中介服务费,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在此基础上,各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人按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本着合理、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定合同,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计费办法。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应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按规定到我局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本规定从1999年3月1日起执行。
附: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基准价价目表
收费项目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服务内容 | 备注 | ||
房地产咨询服务 | 口头咨询 | 宗 | 双方协议 | 房地产交易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建设用地咨询,房地产价格及交易信息咨询,房地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 按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议商定具体收费标准 | |
书面咨询 | 普通报告 | 宗 | 700 | 对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需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收费标准可按咨询标的额的0.4%计收。 | ||
复杂报告 | 宗 | 咨询标的额的0.4% | ||||
档案咨询 | 宗 | 70 | 用地、地籍、房产档案查询取证 | |||
房地产代理服务 | 房屋租赁代理 | 宗 | 双方协议 | 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 | ||
房屋买卖代理 | 一般代理 | 宗 | 成交价格总额的2% | |||
独家代理 | 宗 | 成交价格总额的3% | ||||
地 | 宗 | 20万以下(含20万) 1.5% | 代卖方联系买方,代拟地产转让协议、合同文书,收集相关资料图件,填写有关表格,代办土地使用权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 | 按转让价格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向卖方收费。 | ||
房地产价格评估服务 | 以房地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 | 宗 | 100万以下(100万) 5% | 按照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 | ||
土 | 一 | 宗 | 100万以下(含100万) 4% | 一般宗地评估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计收。* | ||
房地产价格评估服务 | 土地价格评估 | 城镇基准地价评估 | 宗 | 5平方公里以下(含5平方公里)7万 |